中基協字〔2021〕113號
各公募基金管理機構:
根據《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證監會公告〔2020〕54號)和《基金經理注冊登記規則》(中基協發〔2012〕7號),為進一步完善基金經理的自律管理,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開展對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為“REITs”)的基金經理注冊登記,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REITs基金經理任職條件
根據《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及《基金經理注冊登記規則》有關規定,REITs基金經理的任職條件為:
(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二)具備5年以上基礎設施項目運營或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管理經驗,且最近1年從事上述有關工作;
(三)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從業人員的情形;
(四)具備良好的誠信記錄及職業操守,且最近3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保險等行業的監管部門以及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五)通過協會組織的基金經理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REITs類);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關于REITs基金經理注冊登記管理
基金經理的注冊、變更及注銷材料均采用電子化方式,通過協會的從業人員管理系統進行報送。
REITs基金經理注冊、變更流程與其他類型基金經理的注冊、變更流程相同,根據《基金經理注冊登記規則》提交注冊、變更申請材料。
其他類型基金的基金經理在初次變更成為REITs基金經理前,需要通過REITs類基金經理法律知識考試,并需符合REITs基金經理的任職條件;REITs基金經理在初次變更成為其他類型基金的基金經理前,也需通過相應類型基金的法律知識考試,并需符合相應類型基金的基金經理任職條件。
三、基金經理考試大綱調整說明
調整后的《基金經理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大綱》增加了公募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相關內容,包括公募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的產品定義、各參與主體資質與職責、產品注冊和份額發售、上市交易流程、產品投資運作和項目管理的相關要求以及產品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等。在大綱附件《參考法規資料目錄》中增加了《中國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相關工作的通知》等15項現行規范性文件。
自通知發布之日起,公募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在人員系統中辦理REITs基金經理考試預約、注冊和變更等相關事宜。
附件:基金經理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大綱(2021年2月更新)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