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便利境外金融專業人才在境內從業的有關對外開放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和《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現就境外基金專業人才在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慶市及杭州市、廣州市、深圳市從業,申請基金從業資格的有關安排公告如下:
一、關于境外基金專業人才基金從業資格的取得方式
經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慶市及杭州市、廣州市、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務機構聘用,且在上述區域內從事基金業務活動的境外專業人才,已具備境外基金相關從業資格的,無需參加專業知識考試,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在境內組織的《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考試,即可申請注冊基金從業資格。
二、關于境外基金專業人才基金從業資格的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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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丫邆渑c中國證監會簽署《證券期貨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地區)基金或資產管理、基金銷售等相關從業資格的,或者執業所在國家(地區)不要求具備相關從業資格,但最近5年一直從事資產管理、證券投資分析、基金營銷等業務的;
?。ㄈ┩ㄟ^《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考試;
?。ㄋ模┡c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慶市及杭州市、廣州市、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務機構簽訂勞動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
?。ㄎ澹┰诰惩馕丛艿浇鹑?、證券監管部門的處罰,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關于境外基金專業人才基金從業資格的申請程序
申請人需通過協會從業人員管理平臺填報個人信息并上傳申請材料,經任職機構審核通過后提交協會。申請材料如下:
?。ㄒ唬┚惩馊藛T身份證件(護照)或境內工作居留證件;
?。ǘ┡c中國證監會簽署《證券期貨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地區)的基金或資產管理、基金銷售等相關從業資格證明、相關測驗合格證明或境外金融監管部門、自律監管組織出具的相關資質證明文件。執業所在國家(地區)不要求具備相關從業資格的,應提供最近5年境外任職機構工作經歷證明。
境外基金專業人才按照上述方式注冊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后可以在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慶市及杭州市、廣州市、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務機構從事相關業務。
對于在基金從業資格注冊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和信息的,協會將依據相關自律規則予以處理。
特此公告。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