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第一至十一條均為原則性規范:基金管理人應審慎確定與其經營水平相適宜的外包活動范圍,甄選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應具備相應營運資質、確保外包業務及涉及資產的獨立性等;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守法合規的要求?!吨敢穬H在第十二至十六條就基金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三個環節進行了重點規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可根據《指引》的原則性規范制定進一步的操作規范,如基金管理人篩選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的具體標準及相關風險管理制度、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內部業務之間的隔離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