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2012年6月6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2015年6月26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臨時會議第一次修訂;2016年12月3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修訂;2021年8月30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第三次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規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管理與服務,促進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協會會員及其從業人員。
第三條【會員權利義務】會員享有《章程》和本辦法規定的權利,履行《章程》和本辦法規定的義務。
第四條【黨的領導】協會在會員管理活動中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協會在會員管理活動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五條【行政領導】協會的會員管理活動接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會員類型
第六條【會員類型】協會對會員實行分類管理。協會會員包括普通會員、聯席會員、觀察會員和特別會員。
第七條【普通會員】下列機構應當申請成為普通會員: (一)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從事公開募集基金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 (二)經依法核準取得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
第八條【普通會員】下列機構可以申請成為普通會員:(一)在協會備案的資產管理規模不低于十億元,受中國證監會監管的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各類金融機構及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各類金融機構)。 (二)自成為觀察會員之日起滿一年從事非公開募集基金業務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中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私募資產配置類管理人備案的基金規模不低于五億元,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備案的基金規模不低于二十億元或備案的創業投資基金投向中小微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基金規模不低于一億元。
第九條【聯席會員】下列機構可以申請成為聯席會員:(一)按照中國證監會或協會規定注冊、登記或備案的從事基金的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基金服務業務的機構; (二)為基金業務提供專業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
第十條【觀察會員】下列機構可以申請成為觀察會員: (一)在協會備案的資產管理規模不足十億元的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各類金融機構。 (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私募資產配置類管理人在協會備案的基金規模不低于三千萬元;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在協會備案的基金規模不低于一億元,或備案的創業投資基金投向中小微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基金規模不低于一千萬元。
第十一條【特別會員】下列機構可以申請成為特別會員:(一)證券期貨交易所等全國性交易場所,登記結算機構等為基金行業提供重要基礎設施的服務機構,與基金行業相關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二)經副省級及以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接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或地方政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業務指導和監督的地方性社會團體; (三)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合格境外投資者,或資產管理規模不低于四十億人民幣(或等額其他幣種),對基金行業有重要影響的境外機構; (四)基金行業的重要機構投資者; (五)協會認可的其他機構。
第十二條【入會順序】同一機構從事多種與基金相關業務的,應當以普通會員、聯席會員、觀察會員、特別會員為次序,依次選擇對應會員類別申請入會。
第三章 會籍管理
第十三條【會籍管理原則】協會對會員會籍進行動態管理,入會自愿,退會自由,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加入協會的除外。
入會、變更會員類型和終止會員資格結果由會長辦公會決定,并定期向理事會報告。
第十四條【會員條件】申請成為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接受協會自律管理,遵守協會自律規則和業務規范; (二)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遵循自愿、公平原則,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情形及其他不良誠信記錄; (四)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入會申請材料】申請人應當通過協會網站提交入會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確保申請材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申請人隱瞞情況或提交虛假材料的,不予入會。已經成為會員的,視情節予以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入會審核】協會日常辦事機構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入會申請材料齊備之日起,啟動入會申請的審核。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提請會長辦公會審議;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可以要求限期內補正,或退回申請人的申請并說明原因;對會長辦公會審議未通過的申請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及時通知并說明原因。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
會員僅從事基金業務的,會員代表應當為會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包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或履行類似職責的高級管理人員;會員除基金業務之外還從事其他業務的,會員代表應當為會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基金業務的主要負責人。
同時從事多種基金業務的,除會員代表以外,可以為每種業務指定一名業務代表,參加協會活動,履行有關職責。
會員更換會員代表,應當及時提交變更申請和繼任人選。
第十八條【理監事單位會員代表變更】理事、監事單位變更會員代表,需經會長辦公會確認后繼任相應職務;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所在單位變更會員代表,繼任會員代表須經理事會或監事會選舉通過后繼任相應職務。 理事、監事單位的會員代表發生不適宜擔任該會員在協會職務的情形時,由會長辦公會提請理事會、監事會責成該單位限期更換會員代表。
第十九條【會員資格變更】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 (一)兩個或兩個以上會員合并的,原會員資格由存續方或新設方繼承; (二)會員分立成兩個或兩個以上具備會員條件的機構的,原會員資格由分立機構友好協商,由其中一個機構繼承,其余機構另行申請加入協會;分立機構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原會員資格終止,各分立機構需分別申請加入協會。
第二十條【會員類型變更】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觀察會員可以申請變更成為普通會員。協會日常辦事機構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變更申請材料齊備之日,啟動會員類型變更申請的審核。
已經成為普通會員的各類金融機構和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續兩年以上不能滿足本辦法第八條相關規模要求的,應當變更為觀察會員。
因從事的基金業務發生變更導致會員類型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機構,應按照當前從事的基金業務重新申請變更會員類型,不能直接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加入協會。
第二十一條【會員資格終止】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相應終止: (一)主動申請退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加入協會及從事中國證監會授予協會實施自律管理的業務處于存續期的除外; (二)不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會員條件; (三)注銷工商、社團登記,依法宣告破產,依法解散等主體資格發生終止的情形或依法注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組織的任何活動; (五)受到協會取消會員資格處分; (六)終止會員資格的其他情形。 會員根據上述(一)規定申請退會的,應當向協會提交申請書、有關批準文件或決定書以及協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會員資格終止后,協會網站予以公示。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條【聯系人制度】協會建立會員聯系制度,會員應指定專人擔任聯系人,具體負責與協會的日常聯系。
第二十三條【交納會費義務】會員應當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費收繳辦法》的規定及時、足額交納會費。
第二十四條【重大事項報告義務】會員發生下列情形時,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協會報告: (一)變更注冊地、主要營業場所及與協會的聯系方式;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會員代表; (三)變更營業范圍、注冊資本及公司組織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產、解散及撤銷; (五)所從事基金相關業務發生重大變更; (六)協會要求或會員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禁止性行為】會員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一)利用會員資格為自身經營活動進行不適當宣傳,未經允許冒用協會名義從事經營的行為; (二)惡意競爭、詆毀其他會員機構、破壞行業信譽、損害行業文化的行為; (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及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行為; (四)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信息報送、接受檢查義務】會員應當按照協會規定,定期或不定期向協會報送信息,接受協會根據自律管理需要組織的檢查。
第五章 獎勵與懲戒
第二十七條【獎勵】對于為基金行業發展、為履行社會責任或者為協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或從業人員,協會可以給予以下形式的獎勵: (一)書面表揚; (二)公開表彰; (三)授予榮譽稱號; (四)協會認為合適的其他形式的獎勵。 前款所列的獎勵形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二十八條【獎勵程序】對會員或從業人員的獎勵,由協會日常辦事機構提出獎勵意見,會長辦公會按照《章程》和自律規則的規定做出獎勵決定。
第二十九條【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對違反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授予協會實施自律管理的規范性文件或協會自律規則的會員或從業人員,協會可視情節輕重給予懲戒,實施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
會員或從業人員違反上述規定,需要對其實施行政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的,移交中國證監會等有關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懲戒原則、程序、后果】協會實施懲戒應當遵循懲戒措施與過錯相適應、懲戒與教育相結合、懲戒與行業發展相協調、個人責任與機構責任相區分的原則,并履行相應的懲戒措施實施程序。
協會有關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受到協會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會員,其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三年內不得擔任協會的職務;受到協會取消會員資格處分的會員,其會員代表及直接責任人已在協會擔任的職務相應撤銷。
第三十一條 【調解】會員之間、會員與投資者之間發生與基金業務有關的糾紛時,可向協會申請予以調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實施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 【解釋權】本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