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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基金業務
                          異常經營流程圖
                          異常經營程序相關公告

                          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異常經營情形下提交

                          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公告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第二屆四次理事會2018年3月23日通過)

                          一、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異常經營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或主要出資人出現以下情形,可能影響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續符合登記規定時,應當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

                          (一)被公安、檢察、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

                          (二)被行政機關列為嚴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三)被證券監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組織給予自律處分,情節嚴重的;

                          (四)拒絕、阻礙監管人員或者自律管理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或者自律檢查權的;

                          (五)因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證券監管部門向協會建議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

                          (六)多次受到投資者實名投訴,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自律規則,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未能向協會和投資者合理解釋被投訴事項的;

                          (七)經營過程中出現《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問答十四》規定的不予登記情形的;

                          (八)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經營管理失控,出現重大風險,損害投資者利益的。



                          二、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程序和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或主要出資人出現上述規定的異常經營情形的,協會將書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律師事務所對有關事項進行查驗,并在3個月內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

                          (二)協會的書面通知無法送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將被認定為失聯機構,并按照相關程序辦理,直至注銷。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異常經營情形影響到潛在投資者的判斷,或者涉及社會公眾利益時,協會的書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說明和提交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將在協會網站公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所在地證券監管部門派出機構報告其異常經營情形,并報備其委托律師事務所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的情況。

                          出現被公安機關、檢察、監察機關立案偵查,以及被責令停止相關展業資質、強制措施等嚴重情形的,協會將自書面通知發出之日起暫停受理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備案申請、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重大事項變更申請,以及相關關聯方新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申請。



                          三、對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和簽字律師的要求

                              

                          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和簽字律師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能力,符合如下條件:

                          (一)未曾為該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登記、備案法律意見書;

                          (二)內部管理規范,合規風控健全,執業水準高,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三)簽字律師證券基金法律業務執業經驗豐富;

                          (四)律師事務所和簽字律師最近三年未受到證券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也未被協會列入不予接受法律意見書的限制性名單。



                          四、關于專項法律意見書的要求

                              

                          (一)法律意見書聲明事項應當載明:“本所及經辦律師依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承擔《證券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p>

                          (二)法律意見書正文應當載明相關事實材料、查驗原則、查驗方式、查驗內容、查驗過程、查驗結果、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結論性意見以及所涉及的必要文件資料等。

                          (三)法律意見書正文應當載明,如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是否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法律意見書應當說明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配合律師事務所的專項核查工作。律師事務所應當將發現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隱匿、阻礙、故意遺漏等不配合情形如實描述。

                          (五)法律意見書應當對協會要求的查驗事項逐一發表明確的結論性意見,對查驗事項是否合法合規、是否真實有效給予明確說明,對結論性意見進行充分論證、分析并說明查驗過程,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發現”等含糊措辭。

                          (六)法律意見書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的有關規定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發生異常經營情形后是否符合登記要求進行重新核查。



                          五、協會對專項法律意見書的處理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書面通知發出后的3個月內提交符合規定的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協會將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的有關規定予以注銷,注銷后不得重新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按照不配合自律管理予以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基金從業資格,加入黑名單。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銷后,有關機構不得募集設立私募基金,已備案的私募基金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妥善處置,維護好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對于會員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法律意見書,認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符合登記規定的,協會將恢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業務辦理。認定不再符合登記規定的,予以注銷。

                          (三)對于非會員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法律意見書,情況復雜的,協會可提交協會自律監察委員會參照《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進行審核。協會自律監察委員會審核認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現的異常經營情形不影響其符合登記規定的,恢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業務辦理,否則予以注銷。

                          (四)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未能勤勉盡責,法律意見書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協會將不再接受相關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意見書,依法移送中國證監會和相關司法行政部門及律師協會查處,并在協會網站公示。

                          特此公告。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異常經營專項法律意見書出具指引

                          第一部分 律所資質要求及聲明



                              

                          一、出具異常經營情形下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律所及簽字律師應當符合《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八)》和《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異常經營情形下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公告》第三項相關規定,并詳細列明簽字律師在證券基金領域從業經驗。

                          二、法律意見書聲明項應當載明:“本所及簽字律師依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承擔《證券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法律意見書正文應當載明相關事實材料、查驗原則、查驗方式、查驗內容、查驗過程、查驗結果、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結論性意見以及所涉及的必要文件資料等。

                          四、法律意見書應當說明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配合律師事務所的專項核查工作。律師事務所應當將發現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隱匿、阻礙、故意遺漏等不配合情形如實描述。

                          五、法律意見書應當對核查內容逐一發表明確的結論性意見,對查驗事項是否合法合規、是否真實有效給予明確說明,對結論性意見進行充分論證、分析并說明查驗過程,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發現”等含糊措辭。

                          第二部分 專項問題核查情況



                              

                          請律師根據關于要求機構限期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通知中所提出的專項問題進行核查,并逐一發表明確的結論性意見。

                          第三部分 整體問題核查情況



                              

                          一、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并有效存續,機構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后的歷史沿革。

                          二、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協會關于管理人登記的相關規定,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如不符合,請合理論述該情況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協會自律規則中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和經營范圍的相關規定。

                          三、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自登記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后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及實際經營業務中,曾經或目前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的業務(以下簡稱“沖突業務”,包括民間借貸、民間融資、融資租賃、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等情況;如有,請合理論述該情況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及《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三)》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協會自律規則中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專業化經營的相關規定。

                          四、機構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審計報告中是否存在資產負債比例較高、大額或有負債或非正常應收、應付款項等可能影響機構正常運作的異常財務信息;機構是否存在與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及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類企業、沖突業務企業、投資咨詢及金融服務企業)資金往來的情況,如有,請詳細列明資金往來方、往來原因并論述資金往來是否真實合理,是否符相關法律法規及協會自律規則規定;機構是否存在使用自有資金投資的情況,是否獨立運作、分別核算,自有資金投資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協會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五、機構目前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情況,股東或出資人及實際控制人身份或工商信息,以上信息是否已真實、準確、完整地填報至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以下簡稱“AMBERS系統”)。如股東或出資人及實際控制人曾經從事過或目前仍主要從事或兼營沖突業務,請合理論述以上沖突業務的開展情況及相關證照審批持有情況,股東或出資人及實際控制人與機構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是否存在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如有,請如實說明相關情況及對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的情況,同時請合理論述該情況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協會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六、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如有,請說明前述機構基本情況、業務開展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與該機構是否存在業務往來、沖突業務關聯方的證照審批及持有情況等;同時請確認以上子公司、分支機構和關聯方是否已按照相關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地填報至AMBERS系統;如未填報,請合理說明未如實填報原因,并論述該情況是否符合《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五)》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協會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七、機構目前高管及一般從業人員現狀(包括但不限于人數、社保繳納明細、基金從業資格取得情況、從業人員管理平臺人員錄入情況及員工外部兼職情況等)、營業場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是否存在異地辦公情形及合理性等)、資本金持有情況等機構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以上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地填報至AMBERS系統中,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協會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八、機構已向協會報送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管理人業務類型制定了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范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以上制度是否有效運轉并實際發揮作用,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協會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九、高管崗位設置及任職情況是否符合協會的要求,高管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地填報至人員從業系統及AMBERS系統。高管是否存在與私募業務相沖突業務的機構兼職及競業禁止的情況;如存在,請合理論述該情況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二)》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協會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十、請以列表形式詳細列明機構在管基金具體信息,表格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成立日、到期日、組織形式、投向信息、托管信息、投資標的及底層資產情況、信息披露情況、審計情況等,并核查基金投資運作情況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規定,以及向協會報送的有關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如機構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請說明外包服務機構資質及服務協議簽訂情況,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協會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十一、機構自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后,在展業過程中是否存在公開宣傳、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直接或間接承諾保本保收益,或向銷售機構出具保本保收益的兜底承諾、未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確認義務等相關情形;如有,請詳細說明該種行為發生的具體情形,并論述該行為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協會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十二、機構所管理的私募基金是否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在AMBERS系統中備案齊全,并已及時履行了管理人及所管理私募基金的重大事項變更、季度更新、年度更新、信息披露備份義務;機構是否已根據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所約定的頻率、內容和方式向投資者真實、準確、完整披露了所投底層資產及最終標的情況(如涉及非實體企業的有限合伙等SPV,請穿透至底層資產及最終標的),如為否,請詳細說明未履行該等義務的具體情形及原因,并合理論述未履行特定義務的行為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協會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十三、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和主要出資人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數據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如有,是否對基金持續運行、投資者利益、資產凈值等產生重大影響,是否已真實、準確、完整地在AMBERS系統中進行填報。

                          十四、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和主要出資人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情況,以及是否存在與投資者存在糾紛的情況;如有,是否對基金持續運行、投資者利益、資產凈值等產生重大影響,是否已真實、準確、完整地在AMBERS系統中進行填報。

                          十五、機構在收到要求限期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通知后,是否已按照《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異常經營情形下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公告》相關要求,及時向所在地證券監管部門派出機構報告其異常經營情形,并報備其委托律師事務所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的情況。

                          十六、簽字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部分 結論



                              

                          簽字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對以下問題發表審慎結論性意見:

                          1. 機構是否已根據本專項法律意見書第二、第三部分所需核查的問題采取相應措施并完成整改。

                          2. 機構是否持續符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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