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規定,“資產管理計劃接受其他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參與的,管理人應提供向上穿透后的最終投資者信息資料表”。近期備案核查發現,有私募銀行理財產品等私募資管產品參與的資管計劃在設立備案時未提交向上穿透后的最終投資者信息資料表。
請各機構嚴格落實上述規定,具體要求如下:
1、投資者類型包含私募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或保險資管計劃的,產品設立備案時應提交向上穿透后的最終投資者信息資料表,其他情形可不提交;
2、提交向上穿透后的最終投資者信息資料表的,應按照EXCEL模板將相關附件上傳至備案系統中“產品備案-設立備案表-相關上傳附件-穿透后的投資者信息情況”對應位置,EXCEL模板可從上傳處下載;
3、同一只資管計劃接受多只私募資管產品參與的,應在同一個EXCEL模板的不同Sheet表中填寫。
特此提示。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