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近期,我部在備案核查及事后抽查中發現,部分單一資管產品合同中約定開展投資前需向委托人發送《投資告知書》/《投資決策確認書》/《投資管理風險告知函》等,收到對方回函確認后方可投資。
依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前述投資確認流程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約定關于“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切實履行主動管理職責,不得在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下達投資指令或者提供投資建議”的要求不一致。
特此提示。
2020年5月27日
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近期,我部在備案核查及事后抽查中發現,部分單一資管產品合同中約定開展投資前需向委托人發送《投資告知書》/《投資決策確認書》/《投資管理風險告知函》等,收到對方回函確認后方可投資。
依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前述投資確認流程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約定關于“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切實履行主動管理職責,不得在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下達投資指令或者提供投資建議”的要求不一致。
特此提示。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