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近期,部分行業機構就資管產品整改、結構設計等事項向我部進行咨詢,現將相關問題解答如下。
一、除“限嵌套、去通道”外,為完成資管計劃整改或配合委托人整改,單一資管計劃能否變更委托人?
除“限嵌套、去通道”外,為完成資管計劃整改,需要變更委托人的,應當按要求向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整改方案,向協會提交變更備案時應當說明相關情況。
單一計劃委托人由不合規銀行理財產品變更為該銀行合規的理財產品,在向協會提交變更備案時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說明或相關材料。
此外,單一計劃委托人為銀行理財產品,由商業銀行劃轉至其理財子公司的,在向協會提交變更備案時需提供相關材料,如銀行公告、通知、回函等,并在《備案報告》中說明相關情況。
二、資管計劃投資資產支持證券或資產支持票據的,在嵌套方面有何要求?
投資基礎資產包含信托計劃、私募基金、資管產品及其收(受)益權的資產支持證券或資產支持票據,原則上視為一層嵌套;確有合理需求的,應當在《合規負責人的合規審查意見》中說明,并承諾不存在規避禁止多層嵌套要求的情況。
三、定期開放式資管計劃能否比照公募基金使用攤余成本法計量?
在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前提下,定期開放式資管計劃比照公募基金有關要求使用攤余成本法計量的,應當在《合規負責人的合規審查意見》中說明封閉期長度、投資策略、風險控制、信息披露、風險揭示等方面是否比照公募基金設計。
特此提示。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