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發[2014]331號 2014年11月5日
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拓寬境內外人民幣資金雙向流動渠道,便利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是指取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許可并以人民幣開展境外證券投資(以下簡稱境外投資)的境內金融機構。人民幣合格投資者開展境外投資業務應事前向相關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人民幣合格投資者的準入資格、產品設立和發行、投資活動等應當遵守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發行產品,應當明確產品最大發行規模并將有關信息以適當方式報送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可根據實際募資情況上調產品最大發行規模,并應當將有關信息報送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可以自有人民幣資金或募集境內機構和個人人民幣資金,投資于境外金融市場的人民幣計價產品(銀行自有資金境外運用除外)。
二、人民幣合格投資者開展境外投資,應當憑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對合格投資者境外投資資格的許可文件,在具有相應托管業務資格的境內托管銀行處開立境內人民幣托管賬戶。境內托管銀行可為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每只產品分別開立境內人民幣托管賬戶。
境內托管銀行應當在境外托管人處為人民幣合格投資者相關產品開立境外人民幣托管賬戶。
三、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應當通過境內人民幣托管賬戶向境外人民幣托管賬戶劃轉人民幣資金。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外投資本金及收益,應當通過境外人民幣托管賬戶以人民幣形式匯回境內人民幣托管賬戶。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外投資資金匯出規模應以實際募資規模為準,并不得超過其向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報送的產品最大發行規模。
四、境內托管銀行應當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以下信息:
(一)在為人民幣合格投資者開立境內托管賬戶后2個工作日內,報送境內托管賬戶開立信息;
(二)在人民幣合格投資者資金匯出、匯入后2個工作日內,報送人民幣合格投資者資金匯出、匯入明細情況。
(三)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報送上月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外投資資金匯出入、資產分布及占比等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牽頭建立人民幣合格投資者開展境外投資相關數據和信息的共享機制,并定期向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有關信息。
五、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和境內托管銀行的人民幣賬戶管理、人民幣資金匯出入和信息報送等實施監督管理。
六、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內托管銀行在開展相關業務時,應當按照反洗錢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防范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
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