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第四十六條證券公司開展
境外證券投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適用意見
——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6號
證監會公告〔2010〕22號 2010年8月16日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令第46號,以下簡稱《QDII試行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取得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運用所管理的資金投資于境外證券市場的,參照本辦法執行。鑒于《QDII試行辦法》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基金、集合計劃等募集資金的理財產品,現就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運用所管理的資金投資于境外證券市場如何參照執行《QDII試行辦法》提出以下適用意見:
一、證券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單一客戶委托,與客戶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根據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和要求,通過客戶的賬戶管理客戶委托資產,進行境外證券投資管理的活動。
二、《關于實施〈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7〕81號,以下簡稱《通知》)是《QDII試行辦法》的配套規定,證券公司開展境外證券投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同時參照適用《通知》的相關規定。
三、鑒于下列規定是針對基金、集合計劃等向多個客戶募集資金進行證券投資的理財產品的特點做出的規定,證券公司開展境外證券投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不予適用:
(一)《QDII試行辦法》第二章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四章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五章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七章第三十九條;
(二)《通知》第四條,第五條第二項下的要求5至要求7、第四項至第九項,以及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
上述條款涉及事宜需要予以明確的,證券公司可以與客戶通過合同約定。
四、證券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作為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一種特殊形式,也應當適用《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和《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