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
(2017年7月6日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證券期貨業科學技術發展,促進行業科技進步,獎勵在證券期貨業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成果,依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國家科技獎勵主管部門批準,設立證券期貨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行業科技獎”),設獎者為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承辦機構為中國證券業協會。
第三條 行業科技獎的申報、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行業科技獎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第四條 行業科技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遵循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茖W技術獎勵經費依據有關要求籌集,經費的使用應符合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
第五條 行業科技獎辦獎周期為兩年一屆,由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輪流主辦。
第六條 行業科技獎評審工作包括制定方案、申報項目、遴選專家、形式審查、初審、復審、終審、專項審計等環節。初審和復審可根據評審項目數量、學科、應用對象等情況分組開展。
第七條 行業科技獎勵工作接受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的監督和管理,并接受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協調。
第二章 獎勵范圍和評審標準
第八條 行業科技獎用于獎勵證券期貨業參與各方在證券期貨市場創新、發展、安全、管理等各個方面取得的科技成果:
(一)科技產品、先進技術;
(二)工程項目;
(三)標準、方法論和著作;
(四)其他證券期貨業科學技術成果。
第九條 下列科技成果不予申報行業科技獎:
(一)已獲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的;
(二)已獲行業科技獎一、二、三等獎的,或其它行業、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二等獎(含)以上的;
(三)存在知識產權、完成人、完成單位等方面爭議,且爭議尚未解決的;
(四)產品、技術或工程項目投入使用、正式上線應用不足12個月的;標準、方法論或著作正式出版、發布不足12個月的;
(五)已連續參加過兩次行業科技獎評獎但未獲獎的;
(六)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要求的;
(七)其他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認為不符合申報要求的。
第十條 行業科技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和優秀獎。
一等獎: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或達到國內領先水平,技術難度較大,對行業科技進步、市場安全穩定運行和業務創新發展具有顯著推動作用;或具有極強的實用性,為證券期貨業帶來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等獎: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行業領先水平,有一定技術難度,對行業科技進步、市場安全穩定運行和業務創新發展具有較大推動作用;或具有較好的實用性,為證券期貨業帶來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等獎:達到行業先進水平,對行業科技進步、市場安全穩定運行和業務創新發展具有一定推動作用;或具有實用性,為證券期貨業帶來一定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優秀獎:對推動業務發展、提升合規與風控水平、提高企業效率與促進安全保障方面有重要作用。
第十一條 每屆行業科技獎授獎數量為一等獎不超過2項,二等獎不超過6項,三等獎不超過10項。在形式審查后,獎勵辦確定當屆授獎獎等及數量。授獎數量比例應不超過當屆有效申報項目數量的40%。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二條 設立證券期貨業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負責對行業科技獎勵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獎勵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常務副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3-5名,委員若干名。常務副主任委員由當屆科技獎勵工作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
獎勵委員會下設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獎勵辦由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等單位工作人員組成,負責行業科技獎的日常工作。獎勵辦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十三條 獎勵委員會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審定行業科技獎工作的有關管理規定和工作方案;
(二)負責對行業科技獎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三)負責審定行業科技獎終審結果;
(四)負責審定存在爭議的投訴舉報和異議處理結果。
第十四條 獎勵辦主要職責為:
(一)制定行業科技獎勵工作的有關管理規定和工作方案;
(二)建立并完善行業科技獎評審專家數據庫;
(三)建設管理行業科技獎網站和評審系統;
(四)組織開展行業科技獎的評審、頒獎、宣傳工作;
(五)接受和處理行業科技獎投訴舉報及爭議事項;
(六)負責行業科技獎資金的籌集、使用、審計工作;
(七)負責國家科技獎勵辦公室交辦的工作;
(八)負責行業科技獎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項目申報
第十五條 交易所等證券期貨市場核心機構、行業協會和證券、期貨、基金公司負責本單位科技獎勵項目的獨立申報,或與其下屬單位聯合申報,或推薦其下屬單位獨立申報。
其它金融機構、科研院校、為證券期貨業提供信息技術服務的供應商,應與行業內科技成果應用單位聯合申報。
第十六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項目主持單位或第一完成單位加蓋公章后報獎勵辦,其他完成單位應當出具同意聯合申報的函。
第十七條 行業科技獎對申報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單位數量進行如下限制:
一等獎每項主要完成人不超過15人,單位不超過10個;
二、三等獎及優秀獎每項主要完成人不超過10人,單位不超過7個。
第五章 遴選專家
第十八條 為保障行業科技獎評審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證評審工作具有權威性、客觀性和公正性,獎勵辦應建立行業科技獎評審專家庫。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由行業協會、證券期貨交易所和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產生。專家來源主要包括行業內外的專家,其中行業外專家比例不低于30%。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行業內專家可作為科技獎評審專家:
(一)理工類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領域的專業研究或相關工作8年以上;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完成大型工程項目或取得科技成果;或獲得過本專業技術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或主持編寫行業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或生產操作規程;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公開出版過專業著作;
(三)在2年之內未受到行業監管機構或自律組織的處罰。
(四)關心行業科技發展,熱心行業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工作,能夠積極參加各類評審活動。
參與行業科技獎評審的行業外專家,應為科技領域專家,且了解證券期貨業科技發展狀況。
第二十一條 獎勵辦在每次評審前,根據分組情況、評審項目學科分布、數量等確定評審專家數量。每組評審專家不得少于9人,其中行業外專家不得少于30%。
獎勵辦通過工作會議的形式,從專家庫中遴選專家,提出專家名單。遴選專家應充分考慮評審專家的行業背景、專業背景。
第六章 形式審查
第二十二條 獎勵辦在項目申報結束后,對申報項目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通過項目進入初審環節。
第二十三條 申報項目出現下述情況之一的視為形式審查不合格: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相關規定的;
(二)項目申報單位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要求的;
(三)申報書內容填寫不全的;
(四)附件證明材料不能證明申報表內容的;
(五)申報單位未加蓋公章的;
(六)其它不符合要求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對于形式審查存在問題的項目,獎勵辦通知申報單位限期修改,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不進入初審環節。
第二十五條 形式審查完成后,通過形式審查的申報項目應在行業科技獎網站和設獎者網站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報項目名稱、申報單位等基本信息。公示期為7天。
第七章 初審
第二十六條 獎勵辦根據受理項目數量、類別、學科、應用對象等要素,結合評審工作具體情況,對受理項目進行評審分組。
第二十七條 初審采用盲審的方式,由評審專家登錄網上評審系統,根據評價指標體系對所負責項目進行評審、打分。評審專家分組實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條 初審按照項目得分排序,以擬授獎項目總數130%的比例提出進入復審的項目名單。
第二十九條 初審結果在行業科技獎網站和設獎者網站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報項目名稱、申報單位等基本信息。公示期為7天。
第八章 復審
第三十條 獎勵辦根據初審結果,對初審通過項目進行復審分組。
第三十一條 復審采用現場或非現場答辯的形式開展。
第三十二條 復審專家組每組設組長一名,副組長一名。評審專家分組實行回避制度。組長由行業內專家擔任,副組長由行業外專家擔任。
第三十三條 復審分為項目陳述和專家提問兩部分。
第三十四條 每個項目陳述和專家提問后,由評審專家按照指標體系進行打分。
第三十五條 復審按照各組項目得分排序,以不超過擬授一、二、三等獎項目總數120%的比例,差額提出進入終審的項目名單。
第三十六條 獎勵辦在復審組設置秘書人員,負責統分和排序。專家組全體專家簽字后將打分統計表交獎勵辦,由獎勵辦負責匯總。
第九章 終審
第三十七條 復審結束后,獎勵辦召開評審會議對通過復審的項目進行終審,確定行業科技獎授獎項目和獎勵等級。
評審會議組成人員包括獎勵委員會委員、復審組組長、副組長和部分復審專家,其中行業外專家比例應不低于30%。
第三十八條 復審各組組長、副組長負責對本組入圍項目情況進行陳述。
參會人員推薦各獎等候選項目,獎勵辦匯總推薦情況并公布各獎等候選項目。參會人員對各獎等候選項目投票后產生各獎等擬授獎項目。
第三十九條 一等獎得票數應超過有效票數的三分之二(含),二、三等獎得票數應超過有效票數的半數(含)。如超出授獎限額,則按得票數從高到低選出;如不足以上票數,則自動參與下一獎等評選。投票結果由全體參會人員簽字確認。
第四十條 獎勵辦應將終審結果在行業科技獎網站和設獎者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四十一條 終審結果報證監會備案,經獎勵委員會主任委員批準后生效。
第十章 財務管理
第四十二條 行業科技獎經費由設獎者和交易所等市場核心機構等相關單位捐贈產生,由獎勵辦組織捐贈工作,捐贈額度由當屆行業科技獎工作方案確定。當屆科技獎勵主辦單位作為經費代管單位,應與捐贈單位簽訂捐贈協議。
第四十三條 行業科技獎經費應??顚S?,使用范圍為行業科技獎勵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具體使用范圍為:
(一)獲獎項目的獎金;
(二)專家評審費、人員勞務費;
(三)組織初審、復審、終審工作等費用;
(四)表彰、獎勵大會會議經費及獎杯、獎牌、證書制作費用;
(五)建設和維護評審系統及行業科技獎網站的費用;
(六)其他有關行業科技獎的工作事項。
用于獲獎項目獎金不少于行業科技獎專項經費總額的60%,獲獎項目獎金授予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員。
第四十四條 行業科技獎經費使用由常務副主任委員負責審批。
獎勵辦應制定工作預算,按財務管理辦法進行財務核準并實施。獎勵工作完成后應進行決算。
行業科技獎經費應遵守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和專項經費的管理要求。經費代管單位應為行業科技獎經費建專門賬冊,編制單獨核算表,并按期做好經費的審結工作。所有收支活動的履行必須做到齊備、有案、完整、準確。
行業科技獎經費停止捐贈或撤消,須清理賬務,剩余經費按比例退還捐贈單位,并向捐贈單位通報清理結果。
獎勵工作完成財務決算后,如有結余,則剩余經費結轉納入到下屆行業科技獎勵經費,并向捐贈單位通報決算結果。
行業科技獎經費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目,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定建檔,并按照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頒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具體規定執行和妥善保管。
第四十五條 行業科技獎經費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和上級主管單位的監督和檢查。獎勵委員會應對行業科技獎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第四十六條 行業科技獎經費捐贈單位有權查詢捐贈經費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主辦單位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獎勵委員會對獎勵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四十八條 獎勵大會結束后,獎勵辦應聘請系統外專業審計機構對本屆行業科技獎工作進行專項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第四十九條 獎勵工作結束后,獎勵辦應向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報送工作報告,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二章 異議處理
第五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的項目持有異議,應在規定的異議期內以書面、實名形式向獎勵辦提出異議內容,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第五十一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涉及推薦書填寫不實,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行業科技獎獎項所提出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異議范圍。
第五十二條 實質性異議,由獎勵辦負責協調解決,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非實質性異議由項目申報單位自行協調解決。
第五十三條 自獎勵辦收到異議起20個工作日內為異議處理期,超過20個工作日異議未處理完的,可以作為本屆不予評審的項目處理。
第十三章 罰 則
第五十四條 對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行業科技獎獎項的,經核實后,由獎勵辦報獎勵委員會批準后撤消授獎,并在行業內進行通報。情節嚴重者,5年內不得申報行業科技獎。
第五十五條 項目申報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科學技術獎勵的,經核實后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蛘呷∠渖陥筚Y格。
第五十六條 參與行業科技獎勵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獎勵辦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