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2012年12月28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于12月24日下午對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修訂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后,提請本次會議通過。同時,有些常委委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律委員會于12月26日上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委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是可行的。同時,對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這里還有一個問題需要匯報:有的常委委員建議維持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關于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注冊資本應在三億元以上的規定,或者規定一個稍低一些的具體數額。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研究認為,為適應基金業發展的需要,促進行業公平正當競爭,有必要對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的資產規模要求適時作出調整,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授權國務院對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資產規模作出具體規定,是合適的,建議對這一規定不作修改。
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
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